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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太原分行、晋商银行晋城分行等四家银行被重罚


2018-10-12 23:07:43   阅读:10.2k+
01

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因高管未经任职资格审查被罚60万元

 

 

 

 

10月1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1日公布了山西银监局对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及葛云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监罚决字〔2018〕8号)。

 

 

02

 

空手道过关,晋商银行晋城分行被罚30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10月11日公布的晋城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泽银监罚决字〔2018〕8号)显示,晋商银行晋城分行存在以贷款资金做存单质押担保进行再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晋城银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晋商银行晋城分行罚款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03

运城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振宁 李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运银监罚决字〔2018〕2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振宁 李军

单位

名称

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振宁

主要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规定比例。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0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杨振宁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李军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运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6日

04

长治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长银监罚决字〔2018〕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单位

名称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贷款“三查”不到位等

行政处罚依据

《银监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长治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3日

 

 

 

来源丨山西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