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正文

起名核名不再难!山西多地试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018-05-16 20:20:08   阅读:10.4k+

切实解决“起名难、核名难”问题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5月15日,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决定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范围,在原有示范区和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基础上,将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域范围纳入改革试点中。

此项改革的推行意味着申请人在试点范围内登记各类市场主体(外资企业除外),不涉及前置审批和无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都可以通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服务大厅”和“网上登记全程电子化”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企业名称由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无须预先申报核准。

同时,省工商局对申报名称流程进行了明确,申请人根据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名称要素依次排列的顺序,使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系统的自助预查、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筛查、比对服务,具体查询、比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的情形和字样、是否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情形和字样及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等情况。

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系统在网上提供《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打印服务。

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暂存申请记录,并保留该名称30天,保留期内申请人未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问题一:名称自主申报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传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采取申请人登录外网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后台人工审核的模式。改革后,自主申报系统列明名称中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规则并在系统内做必要的限制,为申请人申报市场主体名称提供指引,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则,申请人便可自由申报名称。

传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改革后,申请人自主申报名称后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核发名称证明文书。

自主核名的名称无须再录入经营范围事项,该环节在设立时,进行相关的填写。自主核名的登记机关由企业自行进行填写。但需要符合该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否则存在不予登记的风险。

问题二:经自主申报的名称是否一定可用?

不一定,名称自主申报,只是由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对比,之后可以直接进入设立环节。由登记环节工作人员进行全数据库比对校验,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名称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明显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人误解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告知,并不予受理相关材料,告知其重新申报,企业应自觉服从登记机关规范指导。

问题三:自主申报的名称有保留期限吗?

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暂存申请记录,并保留该名称30天,保留期内申请人未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的,该名称自动失效。对保留期内自主申报名称,如未进行设立信息提交,可以修改除名称信息以外的基本信息,重新提交,保留期限仍从首次提交之日起计算为30天,且申请人只能申请调整一次。对于在设立环节,因名称原因驳回的企业名称,申请人需要删除该名称,重新申报。

问题四:当名称出现争议时,有什么处理机制?

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依据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应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在作出认定决定或收到相关处理决定、裁决、判决书后按照以下程序作出处理:

(1)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经登记机关责令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限制办理除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